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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级巡察唤醒沉睡多年的涉案款物

发布时间:2021-07-26 14:26 来源:八婺清风浏览次数:

“蔡女士好,我们是磐安县检察院的,326.88元的涉案款已退至您的银行账户,请注意查收!” “真的太感谢了,没想到隔了五年还能挽回损失……”近日,当事人蔡某接到磐安县检察院工作人员的电话难掩意外与惊喜。当事人能顺利拿到退赔涉案款,得益于金华市委巡察磐安县检察院党组巡察组推动磐安县人民检察院开展集中清理沉睡多年的涉案款物。

2021年4月,金华市对全市检察院开展提级交叉巡察,东阳市抽调巡察力量代表金华市委对磐安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巡察。在巡察中,2017年1月的一张记账凭证引起了巡察组的注意,该票据系陈某某受贿案的涉案赃款,票据金额为169602.16元,而刑事判决书中载明扣押在案的赃款、赃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9768.94元。

“为何记账凭证金额与判决书金额存在出入,剩下的50166.78元涉案款物又去了哪里,是否已入账,扣押的赃物又是如何处置的?”巡察人员不禁疑窦丛生。

巡察组立即向财务人员了解情况,财务人员提供了由其签收的《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其中列明了该案移交内容包含购物卡、加油卡、金块等赃物。经查,超市卡折现款直到2018年11月入账,加油卡和金块的拍卖款由第三方直接汇入国库,并未登记入账,因此导致记账凭证与判决书的金额不一致。

“陈某某受贿案于2016年12月判决生效,检察院当月就收到了生效判决,为什么直到2018年11月才对这些赃物进行处置?”巡察组发现,该院在处置涉案财物时,严重超出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中要求的时限。按照规定,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不起诉决定或者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裁定后,应当在三十日以内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理。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其他案件的涉案财物又是如何处置的,是否存在类似的情况?”巡察组一笔一笔地认真梳理该院历年来暂扣款处置情况,发现2016年以来,涉及暂扣款案件共21件,其中16件涉案款项未及时处置,有的暂扣款甚至在结案后四年才上缴国库。截至巡察期间,仍有150.27万元暂扣款挂账,需上缴国库、返还当事人或移交纪委进行处理。

“赃款赃物从查封扣押、认定到处置,应环环相扣,衔接到位,严格按照管理规定执行,绝不允许涉案款物躺在账上沉睡。”巡察组负责人表示,从中可以看出该院存在干部工作不严谨,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必须立行立改,整改到位。

5月9日,巡察组向检察院党组送达了《巡察期间立行立改问题移交表》,要求立即对150.27万元暂扣款挂账进行集中清理,并督促院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出台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建立长效机制,强化日常监督,确保涉案财物及时处置到位。该检察院接到移交表后,立即开展集中清理,共上缴国库143.94万元、返还当事人0.79万元、移交纪委5.54万元,截至目前,150.27万元涉案款物全部清理完毕。此外,该院还出台了《磐安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试行)》并组织全院干部职工进行集中学习。

磐安县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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