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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车票"背后的大警示

发布时间:2021-04-16 16:48 来源:八婺清风浏览次数:

“我知道这样做不对,但想着我人在外地出差,应该不会被院里发现,就放松了警惕,以后一定引以为戒。”近日,义乌市法院执行局法官助理王之亮在接受该市纪委市监委派驻法院纪检监察组谈话时悔恨道。

事情还得从几个月前说起。2020年底,金华市委巡察组向义乌市人民法院党组反馈提级巡察情况,其中提到厉行节俭落实不到位问题。该市驻法院纪检监察组决定以此为切入口,迅速围绕“有无超标准报销、是否存在‘奢靡之风’、是否存在他人代买车票”等三个问题开展全面清理。

“这份差旅费报销单显示是乘坐火车去外省的,为什么没有附上相关火车票?” 在排查过程中,纪检监察组从海量发票单据中,发现了这一报销手续不齐全问题,马上找报销人王之亮了解情况。

“我想想,应该是火车票弄丢了。”王之亮有点神色不定。

“现在高铁买票都是网上操作,就算你火车票丢了,网上购买记录还是能找到的,为什么没有提供?”

“这个这个……”面对纪检组的质问,王之亮支支吾吾答不上来。

王之亮的反应引起了纪检监察组的怀疑,随即该组对其中可能存在的廉洁纪律问题展开后续调查。

经核实,2019年11月,王之亮会同该院法警金某某、书记员楼某某前往江西上饶、江苏南京、扬州、南通等地分别办理四件执行案件。其中,由王之亮承办的两件执行案件代理律师李某为加快案件执行进度,主动提出由其代为购买高铁车票。之后,李某为王之亮等三人分别购买了11月20日由义乌至上饶、上饶至南京的高铁一等座车票,票价共计1900.5元。后李某驾车至南京与三人会合。王之亮等三人在南京、扬州、南通办案期间,住宿、出行、餐饮等费用共计2000余元均由李某支付。

当年11月底,三人根据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按照高铁二等座票价报销车费、住宿费、伙食费等费用共计3428元,其中向李某归还高铁车票款1100元。

在该案调查期间,王之亮主动承认错误,并上交了高铁车票差价、餐费、住宿费等费用。最终,王之亮因违反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规范执行行为“十个严禁”》第八条“严禁在办理执行案件过程中违规会见当事人、代理人、请托人或与其同吃、同住、同行”的规定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于今年3月25日受到警告处分,金某某、楼某某则因涉嫌其他违纪问题另案处理。

该案充分暴露出法院工作人员廉洁意识薄弱、监督意识不强、差旅费报销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为做好以案促改的“后半篇文章”,严格落实廉洁纪律规定,纪检监察组深挖该市法院主体责任落实、思想学习教育及制度落实层面的漏洞,专门发放了整改建议书,督促其边改边立。

法院党组迅速行动,以当前开展的党史学习教育和全国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活动为契机,结合全市基层站所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统一全院干警思想,将廉政教育结合具体工作抓严抓实。同时,完善差旅费报销审核机制,对超标准、未按实际需要报销、票据有瑕疵等情况从严把关,坚决做好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管。

“车票涉及金额虽小,其中存在的隐形腐败风险却值得警惕。这要求我们派驻纪检监察干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充分履行监督职能作用,不放过任何细节,将监督工作做实做细,督促驻在单位看好‘钱袋’、把好车轮、管好人员。”该市驻法院纪检监察组组长黄允俐表示。

义乌市纪委市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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