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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风君纪法大讲堂|第十七课《虚报冒领误工补助纪法不容》

发布时间:2021-01-11 09:11 来源:八婺清风

案件回顾

婺城区琅琊镇原徐家村党支部书记兼主任徐某甲、原村委副主任徐某乙、原村监会主任胡某某虚报冒领误工补助款问题。2016年至2018年期间,徐某甲、徐某乙、胡某某等人未经集体研究,通过伪造会议记录和工作人员花名册等方式,分别以亲属名义违规冒领误工补助共计10650元。事后,徐某甲分得5520元,徐某乙分得3300元,胡某某分得1830元。此外,上述三人还存在其他违规违纪问题。2018年12月,徐某甲、徐某乙、胡某某三人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执纪者说:

这是一起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虚报冒领专项经费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徐某甲等三人本应牢记党的宗旨,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的先锋作用,当好群众的当家人和贴心人,却为一己之私,心存侥幸,啃食了群众的利益,最终难逃党纪严惩。纪检监察机关要持续加大对基层蝇贪的查处力度,及时教育、预防、发现、纠正,管控好“微权力”,杜绝“微腐败”。

清风君认为

守纪律、讲规矩是对党员干部最基本的要求。当前,依然存在个别党员干部利用职权,虚报冒领各类补贴补助,直接侵害群众的切身利益,任其发展下去,势必严重损害群众利益,严重侵蚀干群关系和党的形象。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基层党员干部,在涉及群众利益的工作和事项中,要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做到秉公用权、依法用权、廉洁用权、为民用权。

下面,我们再来具体学一学相关纪法条文,大家一定要仔细阅读哦!

纪法链接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2.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第五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第六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本期由婺城区纪委区监委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