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吹风:关于严肃查处拒不履行和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违纪违法行为的通知
  
 


为依法支持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问题,严肃查处党员、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情况沟通。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遇有党员和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形的,应当注意收集和保全证据,并及时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将相关材料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跨辖区执行工作中发现有上述情形的,可由执行方所在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告知被执行方的市中级人民法院,由后者向被执行方所在市纪检监察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诫勉、查处等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二、明确查处重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党员和公务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各种违纪违法行为,重点是:
(一)滥用权力,采取打招呼、批条子、强令等方式非法干预、阻碍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的;
(二)对执行过程中发生暴力抗法事件或有关人员拒不履行生效裁判、妨害执行涉嫌犯罪的案件,负有查处职责的公安、司法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煽动群众抗拒人民法院执行的;
(四)为保护本地区利益,制定违反法律的规定或者文件,或者对具体案件制发函文,阻碍和限制人民法院依法执行的;
(五)负有法定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职责,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
党员、公务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情节轻微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者诫勉谈话。造成不良后果和社会影响的,依据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
三、建立通报制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将处理党员和公务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者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结果及时函告人民法院。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典型案例应当予以通报,并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抄送同级人民法院。下级人民法院要将通报的情况逐级报省高级人民法院。
四、纳入考核范围。党员和公务员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将党员和公务员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等情况,纳入党员和公务员自律的内容进行检查和考核。上级人民法院要将是否存在党员和公务员非法干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予以检查。
  2007-03-12 14:48: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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