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慑非法矿主亟需重典
  
 
 
    笔者近期参加一项煤矿安全生产调查时发现,在打击非法煤矿呼声最高的山西,因为没有惩处非法矿主的适用刑法条例,不少地方采取在黑口子前种树的办法“以林护矿”。非法矿主要想重新开洞采煤,必须砍掉这些紧紧栽在黑口子前的树,毁林一旦达到一定立方数,执法部门就可用毁林罪对其判刑。“以林护矿”的尴尬无疑说明,现有的法律体系中缺乏足以震慑非法采矿的条文,翻开刑法、资源保护法,以及各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非法矿主只有在出现重特大人员伤亡事故后,才能受到刑事处罚。只要没有人员伤亡,执法部门发现非法煤矿,最多只能炸矿、封口、罚款。 
    这些非法煤矿不向政府办理任何手续,公然盗窃国家资源、资产,不交费、不交税,掠夺式的开采严重破坏环境、浪费资源,安全生产技术设施投入基本为零,造成事故频发。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采取过许多措施管理、整治,也收到了不小的成效。尤其是去年以来,各地相继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力度,20万、100万、200万元的高额罚款让我们这些平头百姓咋舌;加强县乡级干部的责任意识,对县乡一级的主管干部实行连坐制,一个煤矿爆炸了,一批干部换下去。 
    但是,一个村级9万吨的煤矿,一年正常的纯收入就有1000万,区区几十万、几百万,对于成本低廉、超采严重的非法煤矿矿主来说,实在不足为惧。有了巨额的利润,就有资本贿赂官员。一个非法煤矿要想长期存在,没有当地干部当“保护伞”甚至合伙,是干不下去的,每个非法矿有几个干部卷身其中,山西4000多个煤矿就可以牵扯两三万干部。这个干部被撤了,继任者马上又会被腐蚀,与煤矿老板交往,甚至成了产煤地区官场的潜规则。试问,与煤矿老板“拜把子”的当地干部队伍又怎么能够尽职尽责落实上级的政策呢?加之法规政策的不够完善,管理制度尚有疏漏,致使非法采矿现象屡禁不绝,时好时坏,有时甚至愈演愈烈。 
    归根到底,打击非法煤矿法律乏力,绞首之刑固然不能完全禁绝人们的贪欲,但起码能阻止某些人犯罪的念头,这就是重典的作用。我们绝不能让公然盗窃国家公共资源、用别人的生命换取自己的利益,占据血腥利润的人逍遥于法律之外。(人民日报)
  2006-2-9 15: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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