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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了“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并且在十六大通过的新党章第八章第四十四条中增加了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 “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的内容。党的最高法规对纪委组织协调已经进行了权威性的确认,现在的关键是加强运用,狠抓落实。如何准确充分地运用好党章赋予的“组织协调”职能,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是当前纪检监察工作必须认真研究切实加以解决的问题。我们基层认为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效组织协调,应兼具“两个要有” “组织”是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之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协调”是整合组织内部的各个分子,使之配合适当。纪委履行组织协调职能既要善于组织,又要勤于协调。组织是前提,协调是保证。只会组织而不会协调,工作难以发挥最大效果;只会协调而不会组织,工作就会一盘散沙。所以,纪委进行组织协调,必须兼顾组织和协调两个方面的作用,不可偏废。首先组织要有力。要讲求组织聚合度,构建最适当的组织规模。要根据工作的需要,合理地进行班子的搭建和职能的联合。队伍要精简高效,能少则少,不搞人海战;设施要因事而易,必须才置,不贪多求全;职能按需吸纳,有求才配,不搞拉郎配;要讲求组织凝聚力,构建最具效能和战斗力的组织。在组织程度上,要切合工作实际,可以形成核心紧密型的组织,也可以形成紧密型的组织、半紧密型的组织或松散型的组织。其次协调要有方。要善于充分协商,集思广益。由于其他职能部门所处的位置不同,看事物的角度不同,对问题的认识不同,所赋予的职能不同,要形成统一的认识,达到共同的目的,实现既定的目标,纪委必须要在相应的组织中充分发挥协调作用,加强协商和沟通,广泛听取其他职能部门的意见和建议,集思广益,从而使我们对具体反腐败工作的决策更具科学性和合理性;要善于灵活调度,提高效益。要使组织中既有的力量发挥最大的效能,纪委在具体组织协调中要灵活应变,合理调度,把现有的人财物力充分调动起来,用到刀口上,努力形成最大的反腐败效果。 二、有效组织协调,应把握“三个特性” 纪委组织协调有其内在的规律和特点。认真履行党章赋予我们的“组织协调”职能,就要加强学习,深入研究其规律,及时总结其特性,适应反腐败斗争新形势的要求,用对、用准、用活、用好组织协调职能。首先要把握组织协调的主动性。反腐倡廉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方方面面,又涉及社会经济管理和其他方面业务的建设,仅靠纪委一个部门的力量显然是不够的,必须要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参与,才能形成合力,打出声威。因此,要增强组织协调反腐败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主动学习,虚心向职能部门请教,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努力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和业务工作能力;要主动牵头,在处理重大案件和复杂问题时,要积极出面协调,勇于承担责任。对一些原则性问题要敢于坚持,当仁不让,唱好主角。在开展专业性很强的执法执纪检查、纠风和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充分依靠有关职能部门的力量,加强平等协商,调动职能部门的工作积极性,做到定位不让位,牵头不过头。其次要把握组织协调的全面性。实践中往往将组织协调的内容仅仅理解为侧重于查办案件上,这显然是一种误解。事实上,我们宣传教育、纠风、执法监察、专项治理、调研、信访等纪检监察的所有工作都应该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要协调好纪委与组织人事部门的工作关系,推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要协调好执法执纪机关和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推进大要案件的查处;要协调党委政府各部门间的工作关系,把纠风工作落到实处;要协调好执法执纪机关和人大、政协间的工作关系,加强反腐败的监督工作;要协调好纪委与宣传、新闻舆论部门间的工作关系,做好党风廉政教育和舆论监督工作。再次要把握组织协调的规范性。纪委组织协调要求高、政策性强,不能随意和草率使用,要严格操作,加强规范。要结合工作实际,健全审批制度,完善管理措施,明确组织协调的内容,确定组织协调的范围,从而确保组织协调工作在规范有序中进行。 三、有效组织协调,应贯穿“四项职能” 纪检监察工作无非是治标和治本两大块,概括起来就是教育、监督、惩处、保护四项职能。纪委进行组织协调必须要贯穿并渗透到这四项职能之中。首先要在党风廉政宣传教育工作中加强组织协调。在宣传教育的指导思想上要变“独唱”为“合唱”,要积极协调组织、宣传、文化部门、党校、新闻单位齐抓共管,形成大宣传、大教育的氛围;要督导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都把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并始终坚持做到两手抓,两手都硬;要不断拓宽党风廉政教育形式、内容、阵地。广泛借助社会各种组织、团体,充分利用墙报、宣传画、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等媒体,使党风廉政教育内容在荧屏上、舞台上、家庭中、学校里、社会各处场所,随时随地可见可闻,使各种职业,各个层次的人们都能被覆盖到。其次要在对党员干部的廉政监督工作中加强组织协调。要延伸监督点线,建立健全以强化党内监督为核心的监督制约机制,实施关口前移,注重事前监督和过程监督;要扩大监督范围,加强对干部“工作圈”、“生活圈”和“社交圈”的全面监督;要畅通监督渠道,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人大政协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做到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到哪里,党组织的监督就到哪里。再次要在查处腐败案件中加强组织协调。查办腐败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必须要精心组织,加强协调。要注重上下协调,及时、经常地向党委、政府请示汇报,争取上级组织的支持;要注重左右协调,加强与检察、法院、公安、审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互通情况,默契配合,优势互补,整体联动;要注重内部协调,统一办案人员的思想,统一调配办案力量,做好业务分工和后勤保障工作。最后要在保护开拓型党员干部中加强组织协调。要对在反腐败工作中发现的坚持原则、开拓创新、实绩突出的党员干部加以保护。要与保护对象所在单位和上级部门及时取得联系,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保护廉政干部的积极性;要加强廉政宣传,大力弘扬廉洁干部的先进事迹;要强化教育,防止举报人员受到打击报复;要及时向组织人事部门推荐,使廉政典型得到提拔重用。 四、有效组织协调,应理顺“五个关系” 实践表明,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加强党的领导、发挥党的政治优势、形成反腐败斗争整体合力的组织保证。纪委要充分履行新党章赋予的组织协调职能,必须整合多方力量,理顺“五个关系”。一是要理顺“组织协调”与“统领”的关系。反腐败斗争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这是由我们党的领导地位决定的。但这并不等于党委包揽一切,纪委作为党委的执纪执法部门,没有理由不承担起反腐败的具体工作职能。要按照党章的规定站在全局的高度,从更高层次上谋划和开展工作,努力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要立足于反腐败斗争和党风廉政建设的整体部署,积极当好参谋助手,正确分析形势,针对全局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向党委提出建议,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二是要理顺“组织协调”与“共管”的关系。反腐败既是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政府工作的职责所在。党政齐抓共管,是战略和全局的需要,是加强政权建设的需要。政府处于至关重要的位置,许多反腐败具体工作必须靠政府去抓。纪委和监察部门合署办公。监察部门应该主动接受上级政府的管理,取得政府的工作支持。三是要理顺“组织协调”与“负责”的关系。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广量大,每一项工作都涉及方方面面,各部门的职能和地位决定了其发挥作用的局限性。纪委必须主动承担起组织协调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形成反腐败整体合力。纪委要着眼于高层次的联系和协调,而不能越俎代庖干预部门的业务,不能包办案件;要着眼于大局,着眼于政策,不能事必躬亲去代行职能部门的职责,各职能部门的事由职能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去做,职能部门之间的事由纪委来联系和协调。只有这样,才能既发挥了纪委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组织协调作用,又发挥了各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促使他们切实负起责来。四是要理顺“组织协调”与“指导”的关系。要充分发挥上下级纪委之间的业务指导作用。上级纪委要根据其上级的部署,制定好本地区、本部门反腐败斗争的全年工作计划和阶段性目标,通过会议和文件布置下去,并加强检查督促,狠抓落实;要帮助下级纪委协调解决反腐败斗争中的具体问题,对一些重要工作组织力量进行帮助指导,对一些疑难案件主动派人参与,协助查处,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阻力,主动与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取得联系,会商解决。五是要理顺“组织协调”与“参与”的关系。反腐败要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这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也是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生命力所在。我们要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作为反腐败的重点,把群众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反腐败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要充分调动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对一些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将查处结果公布于众,扩大反腐败声势,激发人民群众支持和参与斗争的政治热情。要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访,鼓励群众揭发举报,依靠群众揭露腐败问题、查办和突破大要案、严惩腐败分子。 |
(来源: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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