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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突出对行政决策过程的效能监察。一是抓决策的实效性。即是否为了突出“政绩”而脱离实际,盲目上马耗资巨大的“形象工程”。二是抓决策的民主性。决策中是否正确处理上下级关系,尊重下级和公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是否正确处理个人和集体的关系,重大决策是否充分酝酿,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是否正确处理决策者与智囊团的关系等。三是抓决策的科学性。即是否通过科学的程序、方法和手段进行决策。决策的结果是否合理、合法、符合人民群众的利益。 二要突出对行政执行过程的效能监察。主要是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执行决策、指令、规划、目标过程中的行为是否合法、公正、合理;计划、组织、指挥、控制、沟通、协调等行为是否及时、有效;执行的结果是否与该机关总决策、总规划、总目标的要求相符。通过监察,及时纠正执行中脱离目标的违法失职行为。 三要突出对行政实施过程的效能监察。着重监督检查监察对象在实施具体目标过程中,是否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是否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是否依法办事,廉洁高效地去完成各项任务。通过监察,纠正那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弄虚作假、报喜不报忧、贻误工作的错误行为;查处那些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要突出对行政效率的效能监察。主要检查行政管理机关各层次、各环节中是否运用了最经济、最合理、最迅速、最有效的手段,使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得到贯彻,计划得到实施,命令得到执行,任务得到落实。在指挥系统中,有无越级指挥、越权指挥造成混乱的行为;在行政协调上有无部门至上、配合不力,以致人际关系紧张而影响职能有效发挥的行为;在行政执行中,有无拖延不办、推诿扯皮、搞内耗等严重影响整体效能的行为。 五要突出对政府行为规范化的效能监察。一是加强对行政立法及行政管理的建章立制的监督。看其在制定行政管理规章制度时,是否贯彻了“效率优先”原则,形成一种新的最优化的程序系统,保证行政行为效率的最优化。二是是否从规范化的角度科学设计了组织机构,为政府行为规范化建设提供组织保障。三是行政管理是否实行了标准化。即是否制定一定的标准,使重复性事物、工作、概念达到统一,为行政行为确定一条正常运行的轨道。四是对实施职业道德教育的监督。教育活动是否正常化和规范化,促使行政机关公职人员爱岗敬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