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情况调查分析
  
 

在当今司法实践中,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判处有滥用缓刑的趋向,有的职务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后,利用任职期间形成的社会关系经商办企业,依然风光无限;有的在原单位继续行政执法,招摇过市;有的利用没被查获的黑色收入仍旧过着优裕的生活。对职务犯罪量刑失之于宽,失之于软问题 ,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了。

  一、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情况的特点

  1、适用缓刑比例偏高。据统计,在某基层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38名职务犯罪被告人中,被判处缓刑的多达26人,占68.4%,免予刑事处罚的2人,占5.3%,因产生有无罪意见分歧退回检察院的5人,占13.1%,这一组数据表明,当前职务犯罪的缓刑适用率保持了一个偏高的比例。

  2、渎职犯罪案件量刑较轻。在所统计的38案件中,渎职犯罪案件占4件,其中判缓刑的2件,占50%,免予刑事处分的1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对是否构成犯罪意见不一致,退回检察机关的1件,判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为零。

  3、缓刑判决文书“有悔罪表现”突出。在上述统计的26份法院判决文书中,均提到被告人有悔罪表现,占100%。例如李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款六万余元,构成贪污罪,因全部退赃,有悔罪表现,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二、职务犯罪案件过分适用缓刑的危害

  1、削弱了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腐败现象泛滥,我们将亡党亡国,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职务犯罪历来是我国刑事打击的重点对象之一,对职务犯罪控制恰当的缓刑比例,是从严治吏的要求。对职务犯罪适用缓刑过多,不仅不足以遏制仍处高发期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也无法实现刑罚的惩罚功能,法律对职务犯罪的威慑力大打折扣。

  2、影响了司法公平正义的实现。刑罚贵在适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那些具有投案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现、积极退赃情节且犯罪数额不是巨大、情节不严重的职务犯罪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不失为挽救失足干部的一个好的途径,也是无可厚非的。然而与同期一般刑事案件的缓刑率相比,职务犯罪案件的缓刑率明显偏高,这种量刑上的失衡,是与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相冲突的,有违刑罚公正的要求。

  3、影响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深化。检察机关在立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时,果断坚决,在社会上引起积极反响。但是这些人经法院审理后,多被判处缓刑、免刑,对其他迷途人和观望者难以达到教育和震慑作用,无法实现刑罚的教育功能和预防功能。同时对职务犯罪过分适用缓刑,也极易在社会上助长职务犯罪侥幸心理和仿效心理,产生对职务犯罪现象的认同和迎合,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无法深入开展。

  4、挫伤了群众与职务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由于对犯罪人宣告缓刑后,便将其释放交付考验,这不免给普通百姓一种误解,判缓刑等于没有判刑或者可以用钱赎罪。大量的职务犯罪分子被宣告缓刑,群众往往据此认为反腐败是雷声大,雨点小,对党和政府的反腐败斗争失去信心,对司法机关失去信赖,影响群众对职务犯罪举报和作证的积极性。

  三、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比例过高的原因

  1、政治认识高度不够。有些司法人员对职务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深刻,不能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出发,对待反腐败问题,在案件处理上,正如江泽民同志讲的,搞好人主义和能人主义,面对职务犯罪缺少正气,尤其是对单位上的能人,地方的要人,有点影响的所谓名人,有背景的人,即使问题严重,也往往宽容有加。特别是在一些领导部门、领导干部出面讲情、进行干预下,司法机关从尊重地方单位或党委意见的角度出发,法外恤情,对职务犯罪被告人轻判,一缓了之。

  2、过分强调悔罪表现。《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认定,法官往往过分强调悔罪表现,造成审判实践中宣告缓刑的随意性比较大。由于缺少客观标准,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难以抗诉,也纵容了审判机关滥用缓刑。

  3、侦查工作中的不足。目前,职务犯罪侦查设备落后,侦查技能滞后,办案经费奇缺,警力严重不足,造成证据收集不扎实、不充分,导致公诉不力。同时,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考核偏重立案数,侦查部门往往急功近利,不注重案件的深挖,导致案值在5万元以下的贪污贿赂案件占有一定的比例,客观上为法院适用缓刑创造了条件。

  4、徇私枉法、徇情枉法现象严重。司法人员在反腐败的同时,也往往成为腐败的侵蚀对象,有的审判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经不起考验,办关系案、金钱案、人情案,致使违法适用缓刑和适用缓刑不当的案件逐年增多,同时从全国统计数字看,法院审判人员徇私枉法犯罪案件也呈现逐年增多趋势。

  四、防范职务犯罪案件过分适用缓刑的对策与建议

  缓刑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一项司法制度。正确适用缓刑制度,是改造犯罪分子,预防犯罪,实现我国刑罚目的的有效途径。我们认为,应当从以下三方面解决职务犯罪缓刑适用比例过高的问题。

  1、提高认识。在司法工作中,要进一步强化专政意识,要看到职务犯罪对党和国家带来的严重危害,提高对反腐败斗争深远意义的认识,要看到斗争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人民法院适用缓刑要慎之又慎,维护法律的尊严。

  2、增设适用缓刑程序性条件。建议立法机关对职务犯罪缓刑的适用增设程序性条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和公开听证程序。

  3、强化法律监督。检察机关要切实履行其监督职能,对适用缓刑明显不当的案件要依法行使抗诉权。 对隐藏背后的徇私舞弊、徇情枉法行为要严惩不贷。

  4、解决侦查工作中的瓶颈问题。保障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经费,补充办案力量,完善侦查设施,提高侦查技能,实施科学的考核办法。

 

(来源:反腐败明鉴网)

  2005-10-27 9:3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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