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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浙江省党内监督十项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近日,中共杭州市委出台党内监督制度“10+1”配套实施办法。这一由若干配套规定和解释组成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为提高我市党内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水平,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向纵深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
“10+1”配套实施办法包括《市委工作规则》、《关于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规定》、《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的实施细则》、《关于党内信访处理的规定》、《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关于谈话和诫勉的规定》、《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规定(试行)》、《关于询问和质询的规定(试行)》、《关于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规定(试行)》和《关于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规定(试行)》共11项。它是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颁布实施后,我市掀起了学习、贯彻、落实《党内监督条例》的高潮。《党内监督条例》对十项党内监督制度虽然作了一定的说明,但由于比较原则,缺乏监督的实施办法,无法具体操作。为此,根据市委要求,由市纪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杭州实际,着手起草“10+1”配套实施办法。为使制度更有科学性、针对性,便于操作,起草小组赴外地学习,深入基层调研,初稿形成后广泛征求意见,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进行论证。
在“10十1”制度中,除《市委工作规则》和《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实施办法》已颁布实施外,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规定,都是首次出台。其余规定则是根据已有的制度,进行了调整整合或修订完善。整个制度体系始终将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作为监督重点,突出了事前、事中监督,同时对原来一些界定模糊的行为、事项,也有了明确的规定。
据了解,下一阶段,我市将着重抓好“10+1”制度的贯彻落实。市纪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市贯彻落实“10+l”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和撤换等创新性制度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研,通过实践不断补充完善。
?“10+1”制度解读?
在刚刚出台的杭州市党内监督制度“10+1”配套实施办法中,除《市委工作规则》和《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实施办法》早已颁布实施外,《关于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规定》等5项制度是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和调整,《关于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规定(试行)》等4项制度为此次新鲜出炉。
破除“一言堂”、“一支笔”
长期以来,“一把手”一直是党内监督的重点和难点。《关于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监督的规定(试行)》专门针对党政主要负责人,在“人权、财权、事权”等几个方面制定了具体的监督办法。
在事权上,七大事项须集体讨论,“一把手”最后表态:重大决策;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调整或改变下级组织的决策、决定;议事制度确定须经集体讨论的事项;其他应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在财权上,“一把手”不能直接行使审批权。对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时,由副职行使日常财务开支审批权,规定最高限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在规定限额内开支,并定期在内部通报;专项经费要实行跟踪制度。
在人事权上,选拔任用干部不能“一把手”说了算,应当执行市、区、县(市)党委常委会任免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制,乡镇、街道正职推荐人选、拟任人选和党政工作部门正职推荐人选、提任人选全委会票决制,市直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制等制度。
“一把手”还应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述职述廉制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报告制度和外出请销假报告制度。
违反本规定的领导干部,将会受到批评、诫勉、调离领导岗位、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等处理。
在已经实行的《市委工作规则》中,也强调了对党政主要负责人的监督。如凡属全委会或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不称职的委员要“下课”
以往,评价领导干部工作称职不称职,很大程度上是个含糊的概念。这次出台的《关于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的规定(试行)》,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有下列10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不称职: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组织领导能力差,明显不能胜任现职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存在以权谋私、不廉洁问题,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缺乏事业心、责任感,给党和人民事业造成较大损失的;工作实绩差,因主观原因未完成任期目标,或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力,造成严重失察、失误,影响恶劣,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疏于管理监督,致使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连续或多次出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负主要领导责任的;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知情不管或对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力取得不正当利益制止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他不称职问题的。
如果领导干部有不称职行为,市及各区、县(市)党委委员、纪委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和撤换其所在委员会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委员书面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后,有关党组织将安排专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有关党组织经过集体研究后,作出是否予以罢免或撤换的决定;在作出决定前,必须听取被要求罢免或撤换的委员、常委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提起罢免决定的,交由该委员、常委所在的全委会进行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超过应到会委员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有问题必须“说清楚”
借鉴人大的询问和质询制度,此次出台的《关于询问和质询的规定(试行)》赋予了各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询问和质询的权利。
党委委员有权向所在党委及其常委会、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及其常委会、常委、委员,以及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及其负责人提出询问。纪委委员有权向所在委员会及其常委会、常委、委员,以及派驻(出)机构及其负责人提出询问和质询。
询问和质询的程序是:询问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询问内容,由同级党委、纪委办公厅(室)告知被询问对象。被询问对象应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说明,确实存在委员询问所涉及问题的,应当说明问题存在的原因、具体情况及整改方案;认为不存在询问所涉问题的,也应作出解释。询问人若对答复不满意,可以启动质询程序,由质询对象作出书面答复。当质询人在对书面质询答复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召开质询会,进行当面质询。
政府部门不得干扰舆论监督
舆论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出台的《关于舆论监督工作的规定(试行)》给舆论监督撑起了一把“保护伞”。我市新闻媒体可以通过公开报道或内部反映的方式对党风、政风、社会风气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监督。
监督的重点内容包括: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落实情况,党纪政纪执行情况,侵害群众利益行为及社会丑恶现象、不道德行为和不良风气。
党委、政府必须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建立完善政务公开、新闻发言人和重大突发事件新闻报道等制度;对于舆论监督所报道的问题,必须认真对待,及时调查处理,并通过媒体公开处理结果;对舆论监督所报道的事实或观点有不同看法的,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向新闻媒体或其上级领导机关反映,但不得干扰舆论监督。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外,接受采访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地向媒体介绍情况。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行为的将受严肃处分:封锁消息、隐瞒事实或故意拖延推诿,拒绝接受舆论监督;以说情、行贿等手段对舆论监督进行干预;对新闻采编人员实施扣压证件和采访设备、限制人身自由、威胁人身安全等行为;对舆论监督的信息提供者、舆论监督稿件采编者实施打击报复;其他干扰舆论监督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媒体应当依法开展舆论监督。不得故意歪曲、隐瞒、捏造事实,搞虚假报道;不得发泄私愤,介入个人纠纷;不得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搞有偿新闻等,否则也将给予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重大事项必须公开
重新修订的《关于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规定》要求,对于本地区的重要情况,党委要向社会公布;党员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要向党组织报告。
市委应向全社会通报的事项有:
(一)市党代会审议通过的全委会工作报告、作出的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决议、决定,会后通过媒体公布。
(二)市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的常委会工作报告、作出的涉及全市工作的重大决策等,会后向全市党员通报传达,也可视内容通过媒体公布。
(三)市党代会和市委全体会议召开的时间、议程等,会议公报和党代会选举产生的市委委员、候补委员以及全委会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通过的市纪委常委会委员及其书记、副书记,通过媒体公布。
(四)市委常委会对全市工作有指导意义的内容和精神,对全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的决定,会后通过媒体公布。
(五)对突发性事件作出的处理对策。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个人重大事项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本人参与操办的本人及近亲属婚丧喜庆事宜的办理情况;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留学、定居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的情况;配偶、子女触犯刑律和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情况;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受聘担任企业主管人员的情况等。
瞒报、谎报、漏报、迟报重要情况,或者干扰和阻挠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的;对下级请示不及时答复、批复,对反映的问题不及时处置的,将受到严肃处理。
已于去年底实施的《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的实施办法》也要求,领导干部在述职的同时,要把个人家庭财产、家属情况、财产投资等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向社会公开。
只听不说,摸清真实情况
今年四月,市委巡视组正式建立。今后,巡视组每年将选择若干地区或部门进行专门巡视。时间一般在三个月以上。
根据《关于巡视工作的暂行规定》,巡视的主要内容有:区、县(市)和市直属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市委工作部署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等。
巡视前,巡视组将通过当地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告知,公布联系方式。干部群众可以据此向巡视组反映领导干部在这些方面的情况。
《规定》对巡视组也约法三章。遵守保密、公务回避和任职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不干预、不处理被巡视地区或单位工作职责和业务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巡视中的情况,并向市委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廉政谈话适时提醒
谈话是上级对下级实施监督的有效方式。《关于谈话和诫勉的规定(试行)》规定,谈话的形式有三种:了解情况谈话、任职谈话和诫勉谈话。
各级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与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了解情况谈话,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领导干部因工作需要进行职务或岗位变动,应进行任职谈话。
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时,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当经诫勉谈话仍无改进的,可由纪律检查机关或党委组织部门对其进行书面诫勉。诫勉期间,诫勉对象不得调动;被诫勉期间的当年,不得提拔,不得评为先进。
6种情况应当书面诫勉: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不力,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缺乏事业心、责任感,不认真履行职责、实绩差或工作不负责任、弄虚作假,给党、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一定损害的;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按党的组织原则办事,影响领导班子团结和正常工作的;年度考核或届中、届末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20%,经组织考察、考核存在一定问题的;思想道德、生活作风、选人用人及其他廉洁自律方面存在轻微问题的;其他应予书面诫勉的情形。
以党内民主促监督
民主生活会制度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重新修订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的实施细则》,对召开民主生活会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规定。
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是民主生活会第一责任人。民主生活会必须要有会前广泛征求意见、开展谈心交心、撰写发言提纲,会上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通报会议情况等6个主要环节。党员有权了解本人所提意见、建议的处理结果。
对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责令重开。
党委(党组)对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敷衍塞责,民主生活会流于形式的;对民主生活会提出的重要问题没有及时研究解决或隐瞒不报的;对自己存在的违纪问题,领导干部本人在会上不自查,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了解情况又不及时指出、提出批评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批评者的,都将依纪查处。
发挥信访的监督功能
信访是群众举报违纪违法者的有效渠道,也是群众对党员干部监督的有效手段。《关于党内信访处理的规定》除了对信访处理方式作出明确规定外,还要求各级党委、纪委应建立信访监督制度。
如果党员被反映有下列5种问题之一,组织上可以采用信访谈话、发信访通知书、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对其进行信访监督: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等方面一般性问题;属于廉洁自律或不正之风范围内的一般性问题;情节轻微尚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问题;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的需要引起有关党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必要实施信访监督的其他问题。
制度还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对信访人歧视、刁难、压制,严禁各种形式的打击报复。不得将信访人揭发、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揭发、检举的组织和人员。同时,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信访人,依纪依法处理。对于受到错告或诬告的党员,应澄清事实,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来源于:反腐败前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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