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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浙江省东阳市纪委监察局注重把标本兼治的方针贯穿于查办案件工作的全过程,把案件中发现的问题作为今后工作的重点,不断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作用,有力地推动了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促进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有效地开展。
一、以办案中发现的根源性问题作为教育的出发点
在查办案件中,他们始终坚持以育人为本的思想,把查办案件工作作为教育引导党员干部的过程,树立治病救人的思想观念,发挥办案的教育功能。
1、因势利导,治病救人。在查处大案要案、窝案串案时,他们适时地以会议和通报等形式,公开案件查处的相关情况和政策措施,乘机造势,提醒一般涉案人员,及时受到政策教育,尽早投案自首,主动检举揭发主案人的问题,争取从宽处理,以达到孤立个别严重违纪者,及时挽救其他一般涉案党员干部的目的。
2、注重教育,扩大效果。查办案件是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具有治标和治本的双重功能。从治本的角度讲,查办案件能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治标是手段,而治本是目的。因此,他们利用典型案例对党员干部进行教育,这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教育职能的特色和优势。在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功能上,他们注意选取一些典型的大案要案,特别是运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通过警示教育大会、警示教育展览、案例通报等形式,让反腐倡廉教育润物无声,筑牢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
3、突出重点,对症下药。不同时期、不同阶段违纪案件的发生,反映了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党员干部思想道德变异的倾向。他们注意把一个时期、一定阶段的倾向性问题,作为党员干部教育的重点,使教育更具有针对性。
4、定期发布,昭示后人。他们建立“一案一通报”制度。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程度的大小和代表性,分别采用文件通报、专题通报、电视新闻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予以公开,起到了“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二、以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作为治理的切入点
查办案件为专项整治拓展了视野。社会上的一些普遍性的腐败问题,群众反映最大,造成的影响也极坏。因此他们及时对案件汇总分析,及时发现某一领域近期频发的案件,注意发现这种普遍性的问题,查找症结,并组织开展专项治理,铲除其滋生的温床,从源头上预防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如他们从查办的乡镇基层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中发现,乡镇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干部普遍存在着公款吃喝、超标准接待、“走读”、执法不严等问题,他们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进行专项治理。通过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建章立制等办法,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进行了纠正处理。
三、以办案中发现的规律性问题作为监督的着眼点
查办案件,可以发现监督上的盲点,探索加强监督的途径和办法,形成更为有效的权力运行监督机制,实现监督制约与权力行使的 “无缝对接”,避免党员领导干部重蹈覆辙。通过查办案件,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及发案原因作深刻剖析,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督促发案单位及个人认真整改,并举一反三,加强一个领域和行业的管理,杜绝类似问题再度发生。掌握规律,加强建设,使党员干部少犯或不犯错误既是案件查办的根本目的,也是纪检监察干部的职责所在。在查办案件中,他们分析掌握违法违纪行为产生发展的规律,使监督的关口前移,监督的重点突出,加大监督管理的针对性。在查办案件中,他们发现特殊时期来临之时,也是领导干部违法违纪案件的高发期。如节假日期间,领导干部容易出现公车私用、公款旅游、公款吃喝、收受“红包”等现象;一般党员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容易出现参与赌博、搞封建迷信活动等现象;在机构改革、人事调整、突发性事件到来之时,党员干部往往容易出现跑官要官、挥霍公款、擅离职守等现象。对此,他们都坚持做到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查处,明纪律,提要求,立规矩,制订具体措施,加强督查,搞好防范。
四、以办案中发现的制度性问题作为建制的立足点
俗话说,“查病有益于健康”。以案件来诊断制度建设上的“病因”,如同“查病”治本。只有把准“病因”,才能确定“用什么药、治什么病”,从而“对症下药”,达到“药到病除”功效。管理上的漏洞,制度上的不健全、不完善,往往使违纪违法分子有空可钻,产生腐败。查办案件,可以发现体制、机制、制度上存在的缺陷,针对薄弱环节“亡羊补牢”,进一步完善更新制度,从源头上堵住腐败产生的漏洞。因此,他们把查办案件作为发现问题、揭露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深入研究制度和管理上的漏洞,探索加强防范的途径和办法,预防类似问题的发生。
(东阳市纪委 吴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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