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市一女大学生因纵火被判13年
  
 

 

永康市龙山镇桥头周村女大学生卢美云,因不能正确处理恋爱问题,致使因爱生恨,竟一把火烧了男友的汽车和店铺,造成损失达40多万元,被永康市人民法院以纵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据了解:200312月,就读于某大学的卢美云,回到永康市某中学实习,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在永康市区开店的黄某,两人很快坠入爱河,不久就开始同居,随着时间的推移,快大学毕业的卢美云怀孕了,由于有了身孕,卢美云无法找工作,就在黄某的店里帮忙大理生意,可由于性格上的原因,与黄家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双方产生了矛盾,最后,黄某提出了分手。双方分手后,卢美云越想越气,总觉得黄某对不住她,决定报复黄某。20041122日凌晨2点许,失去理智的卢美云叫来了帮手吕某来到了黄某的店铺前,用汽油引燃了黄某的小气车和店铺,造成损失40多万元。

卢美云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可他竟用此激烈的手段报复他人,引起了永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卢美云事件再一次暴露了当前人们法律意识的淡薄,知法、学法、懂法、守法的教育依然任重而道远。

(浙江省永康市纪委)

 

(来源:金华廉政网)

  2005-11-17 9:3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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