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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强招投标市场建设。积极沟通协调,促进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采矿权出让、政府采购、国有(集体)产权出让、政府罚没物拍卖和可由政府主持的社会公共资源招标拍卖等活动进场交易。加强投标人和供应商的管理,制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严防挂靠、出租、出让投标资格等现象,维护有序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二是规范招投标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和落实招标、拍卖、挂牌等活动的“办法”和“制度”,引导和保障各类交易规范操作;加强招标信息发布和招标文件的审核和备案工作,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对500万元以上和市重点建设工程,拟牵头组织纪委(监察局)、检察院、主管部门和业主等单位联合在招标前商量研究投标人资格条件,防止鱼目混珠,影响招投标质量。
三是加大招投标监管力度。严厉查处规避招投标行为,督促相关建设项目按规定进招投标中心集中交易;完善“职能监督、科技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切实做好招标、拍卖、挂牌等交易活动全过程的监管。
四是深化招投标体制改革。2006年凡有条件的镇乡、街道都要争取建立招标分中心。对规定范围以外和规定金额以下的招投标业务,采取公开、简便、效能的程序和办法,统一由招投标分中心实施管理,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纪监部门予以监督,以减少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来源于:金华廉政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