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止行政事业单位滥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义乌市明确规定可以用公款为个人购买的商业保险险种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具体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援藏援疆等支援两地区干部职工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同时规定特岗人员的界定、具体的意外伤害险险种、购保资金的额度等由市主管部门与财政、监察部门协商后报上级部门审定,通过审定后,才可以用公款为个人购买相应的保险。
(金华廉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