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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联系会议制度。联系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制定人民调解工作计划、研究人民调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分析排查本地区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和纠纷,向市委市政府提出采取防范性措施的建议等。联系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如有必要,经召集人提议,可随时召开联系会议。二是共同指导制度。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工作实行“指导员制度”,指导员到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指导每月不少于一次,重点指导格式文书使用是否规范、调解程序是否符合要求、调解依据是否符合法律等。三是调解员培训制度。法院确定若干名资深法官担任授课任务,并根据培训工作的目的和要求,精心作好备课。四是案件审理反馈制度。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民事案件时,调解协议被判决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生效的裁判文书抄送给司法局。五是先行和委托调解制度。人民法院对于事实清楚、纠纷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民间纠纷,可引导当事人先向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或直接委托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调解进展情况。六是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旁听或诉讼调解制度。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及民间调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组织调解或开庭时,应通知人民调解员参加旁听或协助调解。七是推荐任用人民陪审员制度。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可根据任职资格、工作能力、政治素质、业务水平等,注重在人民调解员中推荐人选,并通过规定的程序考核任用。
(来源:金华廉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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