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数量及编制管理规定
  
 

浙江省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数量及编制管理规定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实施意见》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小汽车管理,现对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数量和编制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按照“工作需要、编制配车、总量控制、从严审批”的原则,实行定额配备、编制管理制度。
    
二、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配备标准,按《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94)14)和《浙江省党政机关汽车配备标准及管理规定》(省委办[1995)22)执行。
    
三、省级党政机关配车编制定额:
    1
、省级干部、离退休干部配车数量,按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2
、厅局级干部工作用车,按231辆的标准配备。
    3
、机关工作用车,依据“三定方案”核定的编制,按每201辆的标准配备。省级党政机关原则上不配备12座以上的车辆。但编制数在150人以上、确因工作需要的单位,可视情配备1辆。
    4
、公安、检察、法院、纪检、司法、安全等部门办案和抢险救灾、机要保密等特殊工作需要,经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批准,可适当增加配车定额。
    
四、任何单位不得超编制配车。车辆已达到或超过编制定额数量的单位,不得购买新车;超编车辆,原则上在省级党政机关内部进行有偿调剂;无法调剂的,可继续留用,但报废后不再更新。
    
五、省级党政机关车辆由各单位车辆管理部门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车辆管理规章制度。机关内设处()不配工作用车(警备、消防、救护、工程抢险、机要交通等特种车辆除外)
    
六、省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借用和长期租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小汽车。
    
七、省级党政机关车辆报废更新,要严格执行公安部颁布的车辆使用期限的规定。个别未到使用期限而需提前报废的车辆,经公安机关机动车辆管理部门鉴定,确认符合报废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废手续后,可提前更新。
    
八、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数量配备和编制管理工作由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监察厅实施监督。
    
省级党政机关新增或更新小汽车,按有关规定,由使用单位向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提出申请;并经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审核批准。省级党政机关小汽车新增、更新、报废、过户、调剂情况,由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报省监察厅备案。省监察厅定期对本规定执行情
况进行检查,纠正并处理违反规定的行为。
    
九、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企事业单位(总公司)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小汽车,是指非生产性小轿车和12()以下旅行车。
    
十、本规定由省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4-19 12:2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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