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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行署)、纪委、监察局,省直机关、省教育党工委、纪工 委,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和驾驶公车是当前群众意见较多的问题之一。这个问 题如不认真予以解决,不利于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也不利于领导干部接受人民群众的监 督 ,并且容易由于发生车祸事故,造成不良影响。为了维护党政领导机关的形象和威信,使领 导干部能集中精力更好地履行职责,现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五条规定 的精神,并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特对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学习 驾驶技术和驾驶公车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不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 二、除特殊工作需要外,未经干部主管部门批准,无论因公因私均不得驾驶公车。 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通知的执行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 规定的,要按中纪委《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 意见》的精神严肃处理。 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中的县(处)级以下干部也应参照此规定执行。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浙江省监察厅 1997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