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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区)党委、政府(行署)、纪委、监察局,省直属各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和驾驶公车,是近几年来人民群众意见较多的问题之一。根据中央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要求,省纪委、省监察厅曾于1997年9月发出《关于禁止党政机关领导干部用公款学习驾驶技术和驾驶公车的通知》(浙纪发[1997]13号)。但由于一部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淡薄,导致这一《通知》的精神在一些地方和单位未能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干部违反规定驾驶公车的现象不仅没有得到遏制,反而呈发展蔓延的趋势。1998年以来,党政机关干部违反规定驾驶公车导致交通事故和车辆被盗等问题大幅度上升,仅初步核实的就有67起。其中,造成交通事故61起,致16人死亡,37人受伤;车辆被盗5辆,被他人纵火烧毁1辆。在上述问题中,大多数属于领导干部公车私用。有些问题的情节十分恶劣,如无证驾车、酒后驾车肇事,驾车肇事后逃逸甚至找人作伪证或指使他人顶替责任等。 党政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驾驶公车,特别是驾驶公车办私事而引发交通事故及车辆被盗等问题,不仅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蒙受损失,而且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影响了党风廉政建设,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已经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为坚决遏制党政机关干部违反规定驾驶公车现象的发展蔓延,促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现重申和提出以下规定和要求: 一、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准用公款和单位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以各种名义动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不准公费报销私自学习驾驶技术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二、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中的非专职驾驶人员,无论因公因私,均不得驾驶公车。公安、安全、检察、法院等部门的工作人员,因特殊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由省级各主管部门作出具体规定。其他部门中从事特殊业务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驾驶公车的,单位负责人报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其他人员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三、严肃查处违反规定驾驶公车问题。对1998年1月1日以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驾驶公车(包括本单位和外单位车辆)的问题,要认真进行调查,并按下列原则作出处理: (一)违反规定驾驶公车,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检讨、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违反规定驾驶公车,造成交通事故和车辆被盗等后果,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无论因公因私,均应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60条的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比照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责成责任人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出相应赔偿。 (三)擅自将本单位车辆借给他人驾驶,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损害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责成其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出相应赔偿。 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建立健全公车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对车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本通知精神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公车私用等不正之风。 各地区、各部门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对1998年1月1日以来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驾驶公车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清理检查。清理检查及对违反规定问题的处理情况,由各市(地)纪委、监察局,省直属各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负责汇总,于10月31日前报省纪委、省监察厅。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浙江省监察厅 1999年9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