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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省直机关、省教育纪工委,省计经委纪委,省直属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 根据中央纪委四次全会精神,为坚决制止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的不正之风,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配备电脑;一律不准用公款为领导干部住宅电脑支付各种上网费用;一律不准为领导干部配备便携式电脑。 二、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借用、占用企事业单位的电脑,也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为个人住宅的电脑支付各种上网费用。 各地区、各部门、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认真进行一次清理检查,违反上述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又不认真纠正的、本通知下达后顶风违纪的,要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地区、各部门的清理检查情况,由各市(地)纪委、监察局,省直属各单位纪检组(纪委)、监察室负责汇总,于4月30日前书面报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0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