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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县(市、区)纪委、监察局,省直各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为了贯彻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的通知》,有效制止以开会为名游山玩水的不正之风,中央纪委、监察部最近下发了《关于落实严禁党政机关到风景名胜区开会工作的通知》(中纪发[1999]9号),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禁党政机关到普陀山开会。各级党政机关要不折不扣地执行不准到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的规定。省级党政机关一律不准以办培训班、学习班等名义,到本单位或下属单位建在普陀山的培训中心召开会议。确需到普陀山召开与普陀山风景名胜区有密切关系的旅游、生态环境保护、宗教等专业会议,须经省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纪委、省监察厅备案。舟山市党政机关能否到本单位建在普陀山的培训中心开会,由舟山市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从严控制的原则研究决定。 二、加强监督检查。严禁党政机关到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要做到令行禁止。任何地方和单位不得随意开口子,更不得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重点抓好对到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监督检查的同时,还要加强对组织与会人员到会议所在市、县行政区域以外的其他风景名胜区旅游和跨地区召开会议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各类违反规定问题的发生。省纪委委托舟山市纪委对到普陀山开会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舟山市纪委每两个月要向省纪委报告一次监督检查情况,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 三、严格纪律。在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通知》下发后违反规定组织到12个风景名胜区开会的,一律以顶风违纪论处,不仅要追究会议组织者、有关单位主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的失察责任。 中共浙江省纪委 浙江省监察厅 1999年8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