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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正确处理违反《浙江省省级机关公费安装住宅电话和配置移动电话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行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及中纪委《关于对违反〈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行为的党纪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个人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和《通知》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擅自用公费购置移动电话归个人使用的; (二)擅自用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的; (三)超标准、超范围报销和从不正当渠道开支话费的; (四)占用企业、事业单位和下属单位及其他单位的移动电话的。 单位违反《规定》和《通知》要求,有上述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子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接受或者要求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自己购买移动电话或安装住宅电话,不支付钱款或者象征性地支付少量钱款的; (二)接受或者要求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自己租用移动电话的; (三)接受或者要求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为自已支付或者报销个人话费的。 四、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 五、违反《规定》和《通知》要求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参照本办法处理。 六、本办法由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