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监察机关办理解除行政处分手续的通知
  
 

关于全省监察机关办理解除行政处分手续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监察局;省直各单位监察室()
    
最近,浙江省人事厅、监察厅转发了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奖[1999170)。根据《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现就全省监察机关办理解除监察对象行政处分手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凡由各级监察机关作出给予监察对象行政处分决定的,在解除行政处分时,应办理解除行政处分手续,填写《解除行政处分呈批表》(见附件)一式2份。
    
二、《解除行政处分呈批表》由受行政处分的监察对象填写,经本人所在单位及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呈报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
    
三、经监察机关研究同意解除其行政处分的,应作出监察决定,并按监察部《关于实行监察文书格式标准文本的通知》(监发[19993)附件式样15的要求,制作《监察决定书》,送发有关部门及受行政处分的监察对象,并将有关材料归入本人档案。

 

  2004-4-19 11:4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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