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和《中共浙江省委关于适当调整省委管理干部范围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调整后省委管理和省委授权管理的干部中违犯党纪党员的处分批准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对省委直接管理和协助中央有关部门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省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报省委批准。具体人员如下:
    1
、省长助理,省人大、省政协常委,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省纪委委员、秘书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省直机关部委办厅局(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群团、社团、事业单位)的正厅、副厅级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
    2
、省属事业单位的正、副职领导职务,委厅代管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职务;
    3
、浙江大学的副职领导职务和省属重点大学的正、副职领导职务,省属普通本科院校的正职领导职务;
    4
、省属转体企业及重点工矿、流通、非银行金融企业的正职领导职务;
    5
、市委书记、副书记、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市长、副市长,市政协主席、副主席,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检察院检察长(以上不含杭州、宁波两市的副省级干部),县(市、区)委书记、县(市、区)长;
    6
、组织关系在浙由省委协管的中央有关部门所属的行政单位和企业的正职领导职务。
    
二、对省委组织部讨论后报省委分管干部工作的副书记签批的党员干部,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报省委备案。具体人员如下:
    1
、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包括成人高校)的副职领导职务及正、副校级非领导职务(含省属重点大学),省属(包括厅局属)高等专科学校的正职领导职务及正校级非领导职务,市属本科院校的正职领导职务;
    2
、省属转体企业、重点流通、非银行金融企业、工业生产企业和施工企业的副职领导职务;
    3
、省政府非常设机构的正职领导职务,省老龄委办公室主任,省关工委、计生协会、对外友协、省编委办公室专职副职领导职务,省人大、政协专门(工作)委员会确定为副厅级的副主任委员,省委政法委、省法院、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安全厅政治部主任,市纪委副书记。
    
三、对省委授权省委组织部管理和协助中央及地方有关部门党组织管理的党员干部,给予党纪处分,由省纪律检查委员会批准。具体人员如下:
    1
、省直机关各部门(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正厅级事业单位、行政性公司)的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工委委员、校务委员、编委委员)
    2
、省属转体企业及重点工矿、流通、非银行金融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副主任、三总师、党委委员(党组成员),浙江世贸中心有限公司、浙江省远洋渔业股份有限公司正副职领导职务、党委委员;
    3
、其他省属企业的正职领导职务;
    4
、组织关系在浙由省委协管的中央有关部门所属的行政单位和企业的副职领导职务、党组成员(党委委员)、工会主席、总工程师、总稽核、总会计师;
    5
、区域性及股份制驻浙金融机构行长、副行长,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
    6
、省农村、城市、企业调查队队长;
    7
、中国水稻研究所、中国农科院茶叶研究所、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正、副职领导职务及非领导职务;
    8
、组织关系在浙的列入省委协管以外的企业的正、副职领导职务;
    9
、市委委员、候补委员,市纪委常委(以上不属省管干部)
    
四、对浙江大学党委常委,其他部属本科院校(包括成人高校)的领导班子成员和校级非领导职务,省属本科院校的党委委员,市属本科院校的副职领导职务及正副校级非领导职务,其他部属和市属专科学校的正职领导职务及正校级非领导职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组织关系在省委教育工委的,省纪委授权省教育纪工委批准,报省委教育工委备案;组织关系在地方的,省纪委授权组织关系所在地纪委批准,报市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组织关系在省委教育工委的,省纪委授权省教育纪工委审核,由省教育纪工委报省委教育工委批准,组织关系在地方的,省纪委授权组织关系所在地纪委审核,由各市纪委报市委批准。
    
五、对宁波港务局的副局长、党委副书记、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省纪委授权宁波市纪委批准,报宁波市委备案;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省纪委授权宁波市纪委审查并报省纪委审核后,由宁波市委批准。
    
六、对非组织关系所在地党委任免的党员干部,组织关系所在地党委、纪委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征求任免机关党的组织的意见。双方意见不一致的,由作出处分决定的党组织报双方共同的上级党组织决定。
    
七、各市、县(市、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省直机关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和省教育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省直各单位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应当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参照本规定,制定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
    
八、本规定由中共浙江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4-19 11:47:54
 
[返回首页] [打印本文] [关闭窗口]
附件: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