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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有的地方开始出台《县(处)级领导干部财产申报规定(试行)》。去年9月,新成立的国家预防腐败局挂牌之际,新上任的副局长屈万祥就向公众承诺:“正在抓紧研究财产申报制度,在适当时候将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如今,有率先垂范的地方,使人感到一缕春风。
但对“公开官员财产”的调子也不宜定得太高。
其一,有多少能如实申报?根据往日的做法,所谓“公开”,大多只是官员自己报报、自己说说而已。而其中“说瘦的藏肥的”则是常有的事。
其二,发现申报有假如何处理?有“假”就得治,但是能治理到什么程度得看实践。由此联想到李金华时的“审计风暴”。审计到哪里,问题就发现到哪里。审计出的问题,违规几千万元甚至几百亿元,并不鲜见。人们更关注的是查处的结果。
其三,好“经”还须念好。从国际经验看,1766年瑞典就制定了历史上第一个财产公示规则;1883年英国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1978年美国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我国香港地区的公务员财产申报也很严格,前财政司长梁锦松因为在购车过程中未能及时进行利益申报而遭公众质疑,最终被迫辞职。
“橘生淮南则为桔,生于淮北则为枳”。“官员财产公示”这本好经,在国外、境外行得通,可到了国内可能会“水土不服”,念念就会变味。但愿有关地区的“官员财产公示”制度不会只是“看起来很美”。(2008年第33期《?望》 老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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