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社会中介机构执业情况检查的通知
  
 

 

金华市监察局文件

 

金市监〔2006〕 1号

 

 

 


关于开展社会中介机构执业情况检查的通知

 

各有关中介机构:

为促进我市社会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和《浙江省社会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3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开展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金华市区范围各会计师(审计)事务所、财会咨询公司、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各种工程造价审计(审核、咨询)、招投标代理、人才(职业)介绍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

二、检查内容

依据《办法》,主要检查下列内容:

(一)机构设立与执业资格情况

1、是否具备设立中介机构应有的条件:包括机构的名称、固定的场所和必要的设施,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如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归档材料要齐全,实行中介机构设立登记制度,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是否加入行业协会,或成立中介行业协会。

2、资格认定、脱钩改制及执业范围等情况。是否按规定取得执业资格,其专职执业人员不得少于 3 人,兼职执业人员不得超过本行业规定的人数比例;是否完成脱钩改制,与挂靠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彻底脱钩,不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建立自律性运行机制;从业人员是否为本单位员工,是否具备从业资格,单位是否为其缴纳“两金”;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有没有在中介机构参股分红或兼职取酬;新设立的中介机构是否采用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原有中介机构是否已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公司制。

3、单位房产、办公场所及与出租、承租单位的关系情况。

(二)中介执业行为情况

1、行政部门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情况;中介机构与业务主管部门的关系及经济往来情况,与业务主管部门是否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业务主管部门是否存在乱收费及通过中介机构进行有偿服务等情况。

2、提供中介服务,是否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3、服务收费情况。

4、执业记录情况。主要记载下列内容: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的有关要求;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5、中介机构是否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机构的电话和地址等事项。

6、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没有违规从事下列行为: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浙江省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

三、组织领导和方法步骤

本次检查工作由市监察局牵头,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局、审计局、司法局、建设局、国土局、人事局、劳动局、民政局、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共同参与,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分步实施。

(一)自查阶段(2006420日前)。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自查,针对本次检查的内容,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并提供2004年以来在金华市范围内承接的财政投资100万元以上的造价咨询(含招标代理)项目清册,于420日前报各行业监管部门,由各监管部门统一报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二)检查阶段(2006510日至28日)。各职能部门及有关专家组成检查组进行联合检查。检查方式一是听取汇报;二是查阅档案;三是抽查工程预(结)算或标底、清单,确定其咨询成果质量。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中介机构及监督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中介机构在服务我市经济建设、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把这次专项检查作为年度的一项重要工作,严格按照市纪委监察局的统一部署,依照法律、法规和本通知精神,齐心协力,扎扎实实地抓好落实,确保按时完成对我市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的检查工作。

(二)积极配合,搞好协调。在检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社会中介机构要积极配合检查工作,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各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联系和协调,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共同协商处理。

(三)区分责任,确保效果。《办法》对监督管理部门,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检查中要区分人员、区分责任、分类处理;要严肃纪律,认真检查,肯定成绩,找准问题,切实解决当前中介机构执业过程中存在的有关问题。检查后将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将根据《办法》严肃处理。

 

            

金华市监察局

二○○六年三月十日

 

 

主题词:监察  社会中介机构  通知

抄送:省监察厅,金华市委办,市府办,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局、

审计局、司法局、建设局、国土局、人事局、劳动局、民政

局、行政服务中心。

金华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2006年3月27日印发

                                         (共印130份)

  2006-3-29 16: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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