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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形势的发展,案件审理工作如何才能做到与时俱进,是当前一个亟待解决的课题。在浙江省部分地区试行的党纪政纪案件公开审理制度,是审理方式的改革和创新,其做法值得各地借鉴。 玉环:首次提出公开审理 2001年11月,《玉环县纪委监察局公开审理案件实施办法(试行)》问世。在这一实施办法中,首次提出了公开审理的概念,即在纪委常委会的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的审理部门、调查部门和旁听人员共同参与,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调查终结的案件所进行的审核。 玉环县纪委监察局遂开始了试行党政纪案件公开审理的探索,并先后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在纪委监察局内部公开,即将一些定性量纪上争议较大的案件,在委局机关全体干部参加的情况下进行公开审理,主要在调查人员和审理人员之间进行。第二阶段,对被调查人及发案单位的党员干部公开,同时,根据以案论纪进行教育的需要,吸收县级机关、乡镇部分党员干部参加。通过调查辩论,被调查人充分申辩意见,也使旁听者了解事实真相。第三阶段,允许被调查人聘请助辩人参加,为其辩护。公开审理现场三方辩论,使参加公开审理的同志对案件事实和党政纪条规的理解更清楚、更深入。 就当前玉环县纪委监察局所实施的公开审理进程而言,可分为三个环节:第一个环节为公开审理前的准备;第二个环节为公开审理的实施;第三个环节为公开审理后的整理。 自试行公开审理制度以来,玉环县纪委监察局先后公开审理了11起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并因此于2003年12月被浙江省纪委监察厅授予 “浙江省纪检监察系统审理工作创新奖”。 金华:以点带面,普遍推开 公开审理在玉环县纪委监察局试行后,在学习借鉴玉环县纪委监察局有益的经验的基础上,金华市下属的东阳市的纪委监察局也开始了试行公开审理制度的探索。 2002年9月,东阳市纪委监察局下发了《东阳市纪委监察局案件公开审理制度(试行)》。同年10月,经过多方面精心准备之后,东阳市第一次采取公开审理的形式审理了一起失职案。与玉环县纪委监察局试行的公开审理制度不同的是,东阳市纪委监察局所试行的公开审理,淡化了调查部门和审理部门之间的分歧,而集中体现为纪检监察机关与被调查人之间的矛盾。同时,由于公开审理还邀请了组织人事部门的代表、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成员代表、“三员代表”(指行政监察咨询员、特邀监察员、人民监察员)参加,从而突出了外部力量对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案件的监督作用。 有了东阳市纪委监察局试行公开审理的率先探索,经过认真研究和总结,在进一步完善程序、规范操作的基础上,自2003年初起,金华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公开审理制度。 金华市推行公开审理制度,走的是一条以点带面的捷径。他们结合全市实际,参照司法部门的一些做法,提出了案件公开审理的方法和要求。在设计公开审理程序中,除了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范围、参加对象、合审人员组成、场地布置等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以外,着重在程序、操作上做了严格规定。 据统计,2003年,金华市本级纪检监察机关和9个县(市、区)纪检监察机关公开审理案件共计104件。 方兴未艾的探索 近几年来,就浙江省内而言,探索试行公开审理制度可谓方兴未艾。 2002年4月,三门市纪委监察局另辟蹊径,建立了案件审理征询会制度。这种案件审理征询会制度与玉环县试行的公开审理所体现的特征有着明显不同,其突出体现的是外界对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江山市纪委监察局自2003年5月开始试行公开审理,其将公开审理设计为五个阶段:准备阶段、开始阶段、审理调查阶段、审理辩论阶段和最后陈述、评议阶段。公开审理在主审员的主持下,首先由调查人发表调查意见,其次是调查人和被调查人之间就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证据、定性进行质证和辩论,最后由被调查人作最后陈述。其程序类似于人民法院的庭审,主审员则类似居于法官的地位。 此外,衢州、长兴、桐乡、镇海、象山、龙游等地的纪检监察机关也试行了公开审理制度。根据浙江省纪委审理室统计,截至2004年3月,浙江省已有2个地级市和21个县(市、区)的纪检监察机关公开审理了149起案件。 不断完善的制度 2003年3月,为了加强和改进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总结并逐步推广案件公开审理制度,浙江省纪委审理室在奉化市召开了案件公开审理工作研讨会。随后,浙江省纪委审理室着手起草《浙江省纪检监察机关试行案件公开审理的意见(讨论稿)》。
根据讨论稿的意见,适合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五类:1、本地有影响的大要案;2、案件调查部门与审理部门在案件的事实、证据、性质和量纪等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的案件;3、适宜开展以案论纪教育的案件;4、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申诉案件;5、其他需要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也包括五类:1、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案件;2、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商业秘密的案件;3、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4、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5、其他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公开审理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举行,参加人员及其职责权利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案情和公开审理的形式确定。 由此可见,案件公开审理并非每个党纪政纪案件的必经程序,同时,从实践来看,各地在决定是否实施公开审理以及怎样实施公开审理的问题上也存在多种可能性,但作为案件审理制度的改革创新之举,自从玉环县点燃起星星之火,公开审理制度已体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网,发布时间:200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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